香港证监会:扩大上市结构性基金的范围

6 月 5 日

香港证监会发出经修订通函,扩大上市结构性基金范围,纳入以具高流通量的香港上市超高市值股票为标的之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规定所有杠杆及反向产品提供者须持续监察产品容量,确保支持目标杠杆或反向敞口,维持合理缓冲,运作受干扰时及时通知证监会。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方面,引入更严格的产品提供者资格准则,要求制订稳健业务应急计划。以香港上市股票为标的的个股杠杆及反向产品,相关股票短暂停牌或停牌时须自动暂停买卖,此类产品最大杠杆倍数为 2 倍至-2 倍,其他保障措施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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