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决定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
10 月 20 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在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开展全面试点,在山西省、吉林省等 7 个省份选取 2-3 个地级市开展部分试点,开展部分试点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需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报送试点地级市名单。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日起实施,为期一年。其中,山西等 5 地由财政部门牵头,河北等 5 地由税务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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