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在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开展全面试点,在山西省、吉林省等 7 个省份选取 2-3 个地级市开展部分试点,开展部分试点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需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前报送试点地级市名单。试点工作自通知印发日起实施,为期一年。其中,山西等 5 地由财政部门牵头,河北等 5 地由税务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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