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杨先生于 11 月 2 日 19 时 35 分许驾车行驶在舒城县干汊河镇 G346 国道时,因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撞上横过马路的三只野猪,撞死其中一只。《认定书》认定杨先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撞野猪被相关部门拖走无害化处理,杨先生车辆前保险杠、车灯等多处受损,4S 店定损维修费约 23000 元,因全责需自行承担。据悉,野猪不属于交通参与者,撞野生动物或流浪狗一般判单方事故、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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