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
10 月 14 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对美船舶收取船舶特别港务费实施办法》(交办水〔2025〕59 号),明确从事国际海上运输、靠泊中国港口且符合特定条件的对美船舶需缴纳特别港务费,如美企等拥有、运营或持股 25% 及以上企业拥有或运营的船舶、悬挂美国旗或在美国建造的船舶(部分中国建造船舶等豁免),规定了不同阶段的收费标准,对同一船舶一年内收费航次有限制,由挂靠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取,明确缴费、信息通报、核实等要求,未缴清费用船舶不得办理进出口岸手续,收费范围等将视情动态调整,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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