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何兴祥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隐瞒境外存款案进行宣判,判处何兴祥有期徒刑二十年,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并追缴其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缴国库。何兴祥被指控在2006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636万余元。在2012年至2014年间,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授信,导致银行损失超过14.61亿元。在2014年9月及2012年至2013年间,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造成银行损失共计约10亿元。并未如实报告其家属在境外开设的银行账户。法院考虑到何兴祥有自首情节和积极退赃,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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