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 1.5:1
5 月 18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容包括:提高置换比例,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 1.5:1,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提高至不低于 1.25:1。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设 2 年过渡期,之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设置方案有效期为 24 个月。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防范新增炼钢产能。
工信部:全国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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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企业建设钢铁冶炼项目要科学研判供需形势 避免低效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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