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失信信息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公示期限。信用主体在最短公示期后可申请修复,最长公示期满并纠正失信行为后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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