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7 月 11 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统一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分为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按整体风险情况评级,发行与销售机构评级不一致时,销售机构应采用较高评级并披露。发行机构需动态管理产品风险等级并及时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及时披露变动,并根据产品和投资者信息变化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在产品开放期,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持有存量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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