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自欧盟进口的医疗器械采取相关措施的通知》政策问答,明确政府采购中涉及自欧盟进口医疗器械的相关限制措施。预算金额达4500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应排除欧盟企业参与。非欧盟企业提供的自欧盟进口医疗器械占比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0%。在华欧资企业可参与采购,其境内生产产品不受限制。仅自欧盟进口产品能满足需求的项目可例外采购,但需技术论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除外,具体品目参照政府采购分类目录。已通过进口审核的产品仍需执行《通知》规定。国有企业采购不适用该通知。财政部门将加强监管,供应商可通过法定程序提出质疑或投诉。